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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子洲检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

榆林检察
2024-10-27


“检察官同志,我当时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觉得不会被发现,没想到直接构成犯罪了。”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说道。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因在经营煤炭生意过程中缺少进项发票,遂联系其老乡购买,其老乡将外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提供给廖某某。后廖某某向外省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涉及金额400余万元,税额58万余元。子洲县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核查中发现该民营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向该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把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转出,并于次月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将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移送子洲县公安局。该公司接到子洲县税务局通知后,立刻进行了转出并补缴了税款。后子洲县公安局以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廖某某身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认证抵扣,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廖某某提起公诉,经子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廖某某虽对法律了解不够深入,但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的,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究其原因,廖某某谈到,虽然涉案企业与开票企业没有真实的交易,但他对税务机关发现该情况的可能性抱有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被发现后他悔不当初,立刻进行了补救,但已经构成犯罪。


为了让该企业在日后能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思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对廖某某进行了普法说理,并按照《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到该企业进行了法律风险提示,同时就企业经营中可能触犯的法律进行进一步解读,提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一体履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深化“检察护企”质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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